《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規定: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項目。
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沒有了營業稅,也就沒有營業稅的核算了,所以“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
新“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內容: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
特別提醒:以前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在“管理費用”等科目核算,不在“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企業收到返還的消費稅等原記入本科目的各種稅金,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企業收到返還的增值稅,計入營業外收入。
“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內容:****等相關稅費,有一個“等”字,如房地產企業銷售開發產品應納的土地增值稅也在此科目中核算。
通用的會計分錄
(1)先計提的賬務處理: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繳稅費——應交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
(2)繳納時:
借:應繳稅費——應交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
貸:銀行存款
期末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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