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電信業如何繳納增值稅(三)
提供電信業特殊服務的涉稅處理
案例
丙電信集團某分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4年6月,提供基礎電信服務,取得價稅合計收入1110萬元;提供增值電信服務,取得價稅合計收入530萬元。與此同時,該分公司當月還發生下列經濟業務。
1.通過國家規定的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及公益性機構,接受捐款服務,取得價稅合計收入636萬元,其中支付給公益性機構的捐款為530萬元;
2.向境外單位提供電信業服務,取得價稅合計收入300萬元;
3.以積分兌換的形式贈送電信業服務,給客戶免費提供電信服務價稅合計400萬元;
4.通過衛星提供語音通話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服務,取得價稅合計收入515萬元。
已知該分公司當月認證的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為150萬元,但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免征增值稅項目的進項稅額無法準確劃分。假定該分公司通過衛星提供的語音通話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服務,選擇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那么,該分公司2014年6月應如何申報繳納增值稅?
分析
依照財稅〔2014〕43號文件規定,電信業提供下列特殊服務,可按以下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
1.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及其成員單位通過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為公益性機構接受捐款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公益性機構捐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境內單位和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單位提供電信業服務,免征增值稅。
3.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電信業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4.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通過衛星提供的語音通話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服務,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據此,該分公司2014年6月應申報繳納的增值稅計算過程如下:
1.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額)=150×(515÷1.03+400+300)÷[(1110÷1.11)+(530+636-530)÷1.06+300+400+(515÷1.03)]≈64.29(萬元);
2.銷項稅額=1110÷1.11×11%+(530+636-530)÷1.06×6%=146(萬元);
3.一般計稅方法應納的增值稅=146-(150-64.29)=60.29(萬元);
4.按簡易辦法計稅應納的增值稅=515÷1.03×3%=15(萬元);
5.當月合計應納的增值稅=60.29+15=75.2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