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電信業如何繳納增值稅(二)
提供增值電信服務的涉稅處理
案例
乙電信集團某分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4年6月,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有線電視網絡,提供短信服務,取得價稅合計收入318萬元;提供彩信服務,取得價稅合計收入212萬元;提供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及應用服務,取得價稅合計收入424萬元;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取得價稅合計收入636萬元;提供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取得價稅合計收入742萬元。同時,該分公司在提供電信業服務時,還附帶贈送用戶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者電信業服務,給客戶提供增值電信服務價稅合計106萬元。已知該分公司當月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為38萬元,且符合進項稅額抵扣規定。那么,該分公司2014年6月應如何申報繳納增值稅?
分析
依照財稅〔2014〕43號文件規定,電信業提供增值電信服務,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如果在提供電信業服務時,附帶贈送用戶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者電信業服務的,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進行分別核算,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因此,該分公司2014年6月應申報繳納的增值稅(318+212+424+636+742+106)÷1.06×6%-38=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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