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享受稅收優惠避免六個誤區(三)
誤區五:年末資產總額超過3000萬元/1000萬元的企業就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或者年末人數超過100人/80人的企業就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中,有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的標準,另根據財稅〔2009〕69號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綜上所述,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是企業全年月平均值,并不是指年末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也就年末資產總額超過3000萬元/1000萬元或者年末人數超過100人/80人的企業,有可能屬于小型微利企業。
誤區六: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需要事前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規定,2014年及以后年度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稅務機關審核批準,但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稅務機關備案。即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不需要審批,只需備案,且備案方式較為簡化,具體為:在年度中間可以自行享受優惠政策,只要在年度終了進行匯算清繳,將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情況說明,報稅務機關備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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