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以下簡稱《通知 》),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通知》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小微企業對本規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稅的會計處理,不進行追溯調整。
例如:對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假設其日常銷售貨物全部動用現金結算(適用3%征收率)。
每次銷售貨物后:
借:庫存現金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月末,累計當月銷售額為18000元,應交增值稅為540元,當月銷售額沒有超過2萬元,可以適用小微企業增值稅免稅,可在結賬日將應交增值稅轉為營業外收入。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540
貸:營業外收入 540
當月累計確認主營業務收入(銷售貨物)18000元,營業外收入(增值稅免稅)540元。這部分營業外收入(增值稅免稅)540元也需要計入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