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專題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企業,即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其中,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的規定執行。即:
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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