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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籌備期那些發票可以做帳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未知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2/5/23


企業籌建期,是指企業自被批準籌建當月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的期間。至于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確定,目前相關制度、法規均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如果企業能夠明確何時開始實際發生生產、銷售、提供勞務或其他經營行為的,應當以開始發生這些行為的當日作為“開始生產、經營之日”;如果上述行為不能明確在何時開始實際發生的,則以營業執照簽發之日作為“開始生產、經營之日”。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第七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包括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
《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對開辦費的攤銷期限作了重大調整。原行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生產經營的當月起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
《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條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如果企業長期待攤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后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由此可見,對開辦費的會計處理,無論從會計科目的設置還是攤銷的期限都與原行業財務制度有較大改變。這一新規定與現行所得稅法規存在較大的差異。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時,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 
    綜上所述,對于開辦費,納稅人在會計處理時可在開始生產經營當月一次性攤銷,但在當年的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應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在以后年度的申報時,應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對于新成立公司,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在籌建期一定會涉及到許多的開辦費用,主要包括: 
開辦費的列支范圍 
(一)開辦費的具體內容 
1,籌建人員開支的費用 
(1)籌建人員的勞務費用:具體包括籌辦人員的工資獎金等工資性支出,以及應交納的各種社會保險。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如醫療費等福利性費用,如果籌建期較短可據實列支,籌建期較長的,可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予以解決。 
(2)差旅費:包括市內交通費和外埠差旅費。 
(3)董事會費和聯合委員會費 
2,企業登記、公證的費用:主要包括登記費、驗資費、稅務登記費、刻章費、銀行開戶費、代碼費、公證費等。 
3,籌措資本的費用:主要是指籌資支付的手續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 
4,人員培訓費:主要有以下二種情況 
(1)引進設備和技術需要消化吸收,選派一些職工在籌建期間外出進修學習的費用。 
(2)聘請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費用。 
5,企業資產的攤銷、報廢和毀損 
6,其他費用 
(1)籌建期間發生的辦公費、廣告費、交際應酬費。 
(2)印花稅 
(3)經投資人確認由企業負擔的進行可行性研究所發生的費用 
(4)其他與籌建有關的費用,例如資訊調查費、訴訟費、文件印刷費、通訊費以及慶典禮品費等支出。 
(二)不列入開辦費范圍的支出 

1,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是支付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購建時發生的相關人工費用。
2,規定應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如投資各方為籌建企業進行了調查、洽談發生的差旅費、咨詢費、招待費等支出。我國政府還規定,中外合資進行談判時,要求外商洽談業務所發生的招待費用不得列作企業開辦費,由提出邀請的企業負擔。 
3,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不得列作開辦費。 
4,投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措款項所支付的利息,計入開辦費,應由出資方自行負擔。 
5,以外幣現金存入銀行而支付的手續費,該費用應由投資者負擔。
6,籌建期間應當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等。 
(三)開辦費一般不低于3年攤銷,新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開辦費一次攤銷 
 1)支付開辦費用時,以實際支付費用入賬: 
借: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貸: 現金 
銀行存款等 
2)每月攤銷費用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