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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后,這樣的一般納稅人不得轉回小規模納稅人!
作者:郝守勇    文章來源:郝老師說會計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5/7



      好多一般納稅人企業都在
“摩拳擦掌”,等著5月1日后新政策的到來,因為期待著想轉回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增值稅簡易計稅的政策,這些一般納稅人企業好多都是被強轉的,之所以稅負過高,基本上都是因為進貨渠道難以取得專票,導致抵扣嚴重不足,殊不知,并非所有的一般納稅人都可以轉回小規模,以下3種情況沒法轉回。


情況一

5月1日新政實施后,未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申請轉回的一般納稅人,逾期后不得轉回小規模。

 

提醒: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2、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規定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以在2018年5月-12月申請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只要滿足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規定的兩個條件。

情況二


屬于營改增行業的一般納稅人不得轉回小規模。

 

提醒:


只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也就是只有生產加工業、商業企業等營改增之前的一般納稅人,才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情況三


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按月申報納稅人)或連續4個季度(按季申報納稅人)累計應稅銷售額已經超過了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不得轉回小規模。

 

注意:


1、如果納稅人在轉登記日前的經營期尚不滿12個月或4個季度,則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銷售額估算12個月或4個季度的累計銷售額。


2、需要明確的是,納稅人是否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由其自主選擇。


3、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如納稅人連續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則應按照規定,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政策一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二條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政策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一條規定: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選擇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二條的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選擇繼續作為一般納稅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二)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下同)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下同)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上款規定的累計應稅銷售額。


應稅銷售額的具體范圍,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