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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取得專票,認證相符后就可抵扣嗎?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中稅答疑新媒體智庫 綜合12366北京中心 河北國稅、北京國稅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5/7


問題一:只要進貨或者支付費用的時候,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后就可以抵扣增值稅,是嗎?

其實這是一個納稅誤區!取得專票不一定允許抵扣,比如住宿費專票,員工出差取得的住宿費專票可以抵扣,但是公司接待客戶,收到酒店自行開具的“住宿費”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便是認證相符也不得抵扣;同樣公司組織員工旅游,收到酒店自行開具的“住宿費”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便是認證相符也不得抵扣!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問題二:哪些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規定:“十、全面開展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

  十一、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號)文件規定:“一、試點內容

  (一)全國范圍內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提供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將建筑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筑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規定:“二、擴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問題三: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有誤跨月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 )規定: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二)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后,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并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四)納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二、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照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方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