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自2017年7月1日起,企業納稅人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是否必須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答:根據16號公告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這里強調的是企業,不是企業的不需要。 02 是否所有的納稅人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都必須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答:并非所有納稅人。根據16號公告規定,企業在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需要提供納稅人識別號,除企業之外的所有個人消費者、個體工商戶以及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性單位均無需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個人消費者不用填寫什么姓名,直接個人二字即可,工商戶也不需要納稅人識別號。 03 經稅務機關批準開具印有企業名稱的發票是否需要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答:根據16號公告僅適用于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于使用印有企業名稱發票的行業,如電商、成品油經銷等,可暫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仍按照企業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現在中石油、中石化加油站的發票都是不需要填寫納稅人識別號的。發票上有開票方抬頭的,都不需要。 04 公司銷售一批貨物,經購買方要求,發票開具內容與實際不符,請問該如何處理? 答:16號公告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買的什么就是什么,不能根據消費者要求開什么辦公用品、日用品等。 05 企業納稅人如在餐飲服務業消費,購買的貨物勞務種類眾多,是否還是需要按照貨物明細分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答:可按商品大類匯總開具。 如果購買的貨物、勞務、服務、不動產、無形資產種類較多,銷售方可以按商品大類分類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可憑分類匯總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購物清單或小票作為稅收憑證。 什么意思呢?就是購買的貨物太多的話,還是可以按照辦公用品、日用品等大類開發票,然后后面附上小票就可以。 06 在餐飲店用餐后開具發票時,是否需要通過稅控系統按照菜品詳情進行清單開具? 答:不需要。餐飲服務行業的銷售方可按商品編碼3070401000000000000(餐飲服務)開具發票,菜品例如青菜蘑菇、龍蝦仁等無需通過稅控系統清單開具,消費者可憑消費小票和發票一起作為稅收憑證。 千萬不要鬧笑話,把餐飲明細開在發票上。 07 超市購買商品后開具發票,因涉及商品品目較多,該如何開具發票? 答:可按稅控開票子系統中的商品大類分類匯總開具,比如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含服裝和水果,開具發票時按商品編碼1040201000000000000(服裝)和1010115010000000000(水果)分別匯總在一張發票上分多條目開具,如果購買的商品大類超過8條,可以開具多張發票,消費者可憑消費小票和發票一起作為稅收憑證。 08 購買商品或服務項目較多,發票開具時必須開具明細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二條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如果購買的商品種類較多,銷售方可以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可憑匯總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購物清單或小票作為稅收憑證。 09 政府、事業單位、醫院、軍隊、學校、個人沒有納稅人識別號,開具發票可以不填寫嗎? 答: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因此,政府、事業單位、醫院、軍隊、學校、個人不屬于企業,開具發票可以不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這些不屬于此次稅務管控的對象,此次管控的對象。 010 定額發票是否必須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答:16號公告適用于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于定額發票,無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填寫欄的,可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仍按照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011 企業員工7月份之后拿來7月1日之前開具的發票來報銷的,上面沒有納稅人識別號,是否可以? 答: 可以,2017年7月1日之前的普通發票沒有納稅人識別號的仍然可以報銷,以后的必須要有納稅人識別號。 12 通用機打發票(卷式)及手工發票,沒有可以填寫“納稅人識別號”的欄次怎么辦? 答: 16號公告適用于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于通用機打發票(卷式)及手工發票,無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填寫欄的,可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仍按照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013 “辦公用品”、“食品”等模糊性名稱到底還能不能開? 答:如果購買方購買的商品可以在普通發票的明細欄填列完畢(8種商品以下),銷售方開具發票時必須逐個商品明細開具,不得開具“辦公用品”、“食品”等模糊性名稱; 如果購買方購買的商品種類多,必須憑借“購物清單”或者“小票”的,銷售方可以開具“辦公用品”、“食品”等模糊性名稱,并開具“購物清單”或者“小票”。 014 普通發票欄的電話、地址、開戶行是不是必須填? 答:普通發票開具新規定上沒有任何要求必須填寫,所以開具普通發票的時候,只需要填納稅人識別號和公司名稱即可。 015 國外客戶沒有納稅人識別號開票咋辦? 答:購買方為國外、港澳臺客戶的,不需要填寫納稅人識別號,同理,從國外取得票據也不需要納稅人識別號。 016 員工拿來沒有納稅人識別號的發票是不是不可以報銷? 答:報銷屬于企業內部管理,但是沒有納稅人識別號的發票不得所得稅前扣除,不得申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所有和稅務有關系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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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7月1日起,企業納稅人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是否必須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答:根據16號公告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這里強調的是企業,不是企業的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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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所有的納稅人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都必須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答:并非所有納稅人。根據16號公告規定,企業在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需要提供納稅人識別號,除企業之外的所有個人消費者、個體工商戶以及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性單位均無需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個人消費者不用填寫什么姓名,直接個人二字即可,工商戶也不需要納稅人識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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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稅務機關批準開具印有企業名稱的發票是否需要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答:根據16號公告僅適用于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于使用印有企業名稱發票的行業,如電商、成品油經銷等,可暫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仍按照企業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現在中石油、中石化加油站的發票都是不需要填寫納稅人識別號的。發票上有開票方抬頭的,都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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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銷售一批貨物,經購買方要求,發票開具內容與實際不符,請問該如何處理?
答:16號公告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買的什么就是什么,不能根據消費者要求開什么辦公用品、日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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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納稅人如在餐飲服務業消費,購買的貨物勞務種類眾多,是否還是需要按照貨物明細分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答:可按商品大類匯總開具。
如果購買的貨物、勞務、服務、不動產、無形資產種類較多,銷售方可以按商品大類分類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可憑分類匯總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購物清單或小票作為稅收憑證。
什么意思呢?就是購買的貨物太多的話,還是可以按照辦公用品、日用品等大類開發票,然后后面附上小票就可以。
06
在餐飲店用餐后開具發票時,是否需要通過稅控系統按照菜品詳情進行清單開具?
答:不需要。餐飲服務行業的銷售方可按商品編碼3070401000000000000(餐飲服務)開具發票,菜品例如青菜蘑菇、龍蝦仁等無需通過稅控系統清單開具,消費者可憑消費小票和發票一起作為稅收憑證。
千萬不要鬧笑話,把餐飲明細開在發票上。
07
超市購買商品后開具發票,因涉及商品品目較多,該如何開具發票?
答:可按稅控開票子系統中的商品大類分類匯總開具,比如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含服裝和水果,開具發票時按商品編碼1040201000000000000(服裝)和1010115010000000000(水果)分別匯總在一張發票上分多條目開具,如果購買的商品大類超過8條,可以開具多張發票,消費者可憑消費小票和發票一起作為稅收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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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商品或服務項目較多,發票開具時必須開具明細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二條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如果購買的商品種類較多,銷售方可以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可憑匯總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購物清單或小票作為稅收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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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事業單位、醫院、軍隊、學校、個人沒有納稅人識別號,開具發票可以不填寫嗎?
答: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因此,政府、事業單位、醫院、軍隊、學校、個人不屬于企業,開具發票可以不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這些不屬于此次稅務管控的對象,此次管控的對象。
010
定額發票是否必須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答:16號公告適用于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于定額發票,無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填寫欄的,可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仍按照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011
企業員工7月份之后拿來7月1日之前開具的發票來報銷的,上面沒有納稅人識別號,是否可以?
答: 可以,2017年7月1日之前的普通發票沒有納稅人識別號的仍然可以報銷,以后的必須要有納稅人識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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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機打發票(卷式)及手工發票,沒有可以填寫“納稅人識別號”的欄次怎么辦?
答: 16號公告適用于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于通用機打發票(卷式)及手工發票,無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填寫欄的,可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仍按照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013
“辦公用品”、“食品”等模糊性名稱到底還能不能開?
答:如果購買方購買的商品可以在普通發票的明細欄填列完畢(8種商品以下),銷售方開具發票時必須逐個商品明細開具,不得開具“辦公用品”、“食品”等模糊性名稱;
如果購買方購買的商品種類多,必須憑借“購物清單”或者“小票”的,銷售方可以開具“辦公用品”、“食品”等模糊性名稱,并開具“購物清單”或者“小票”。
014
普通發票欄的電話、地址、開戶行是不是必須填?
答:普通發票開具新規定上沒有任何要求必須填寫,所以開具普通發票的時候,只需要填納稅人識別號和公司名稱即可。
015
國外客戶沒有納稅人識別號開票咋辦?
答:購買方為國外、港澳臺客戶的,不需要填寫納稅人識別號,同理,從國外取得票據也不需要納稅人識別號。
016
員工拿來沒有納稅人識別號的發票是不是不可以報銷?
答:報銷屬于企業內部管理,但是沒有納稅人識別號的發票不得所得稅前扣除,不得申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所有和稅務有關系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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