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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提示】被評為D級納稅人的嚴重后果和評判標準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本站原創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4/7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明確納稅信用管理若干業務口徑的公告》,對《信用管理辦法》適用范圍、信息采集范圍、起評分設定、評價范圍、不得評為A級情形、直接判為D級情形、D級評價保留的情形、評價結果發布等8個方面的業務操作口徑進行梳理明確。 2015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補評和復評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6號),明確了納稅信用補評和復評的操作程序、使用文書以及工作要求。


其中,10種直接判定為D級納稅信用情形的操作口徑值得關注:


1、存在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經判決構成涉稅犯罪的。

以判決結果在稅務管理系統中的記錄日期確定判D級的年度,同時按照《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記錄。


2、存在前項所列行為,未構成犯罪,但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已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

以處理結果在稅務管理系統中的記錄日期確定判D級的年度,同時按照《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記錄。

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金額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比例=一個納稅年度的各稅種偷稅(逃避繳納稅款)總額÷該納稅年度各稅種應納稅總額


3、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

以該情形在稅務管理系統中的記錄日期確定判D級的年度。


4、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或者拒絕、阻撓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務稽查執法行為的。

以該情形在稅務管理系統中的記錄日期確定判D級的年度,同時按照《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記錄。


5、存在違反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或者違反其他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以該情形在稅務管理系統中的記錄日期確定判D級的年度,同時按照《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記錄。


6、提供虛假申報材料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

以該情形在稅務管理系統中的記錄日期確定判D級的年度,同時按照《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記錄。


7、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稅資格未到期的。

在評價年度內,被停止出口退(免)稅資格未到期。根據稅務管理系統中的記錄信息確定。


8、有非正常戶記錄或者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有非正常戶記錄是指:在評價年度12月31日為非正常狀態。

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是指: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在認定為非正常戶之后注冊登記或負責經營的企業。該類企業不受《信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限制,在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當年即納入評價范圍,且直接判為D級。


9、由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由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在被評價為D級之后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企業,不受《信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限制,在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當年即納入評價范圍,且直接判為D級。


10、存在稅務機關依法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的。

稅務機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1號)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在公布的評價年度判為D級,其D級記錄一直保持至從公布欄中撤出的評價年度(但不得少于2年),次年不得評為A級。


納稅信用級別評定標準

納稅信用評價采取年度評價指標得分和直接判級方式。評價指標包括稅務內部信息和外部評價信息。

年度評價指標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納稅人評價年度內經常性指標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齊全的,從100分起評;非經常性指標缺失的,從90分起評。

直接判級適用于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納稅人。

納稅信用級別設A、B、C、D四級。A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90分以上的;B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不滿90分的;C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40分以上不滿70分的;D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不滿40分或者直接判級確定的。


評為D級后果有多嚴重?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開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名單,對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主要措施包括:主管稅務機關對輔導期納稅人實行限量限額發售專用發票; 輔導期納稅人一個月內多次領購專用發票的,應從當月第二次領購專用發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領購并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3%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專用發票;等等。參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三)加強出口退稅審核;


(四)加強納稅評估,嚴格審核其報送的各種資料;


(五)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發現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適用規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準;


(六)將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建議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八)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懲戒措施,以及結合實際情況依法采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聯合懲戒的威力你們知道么!

2014年底,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改委、中央文明辦等21部門共同簽署了《關于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對進入稅收違法“黑名單”的當事人開展18項聯合懲戒措施。

2015年下半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等38個部門聯合簽署的《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共整合形成了三大類90項具體措施,對失信當事人形成強大震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