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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待費列支問題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本站原創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6/9/29


 

一、業務招待費可以列支的范圍

業務招待費可以列支的范圍

1

餐飲

2

住宿費(員工外出開會、出差,發生的住宿費為“差旅費”)

3

香煙

4

食品

5

茶葉

6

禮品

7

正常的娛樂活動

8

安排客戶旅游產生的費用等支出

 

 

提示

外購禮品用于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此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而應直接作納稅調整。

 

二、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和口徑的規定

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和口徑的規定

序號

政策來源

簡述

 

 

1

《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

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

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

 

 

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三、計算業務招待費的基數

計算業務招待費的基數

序號

情形

依據

 

 

1

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營業外收入不包括在內

國稅函(20081081

 

2

股權投資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3

查補收入可以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的基數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9號)

 

四、收入與業務招待費計算基數的關系表

收入與業務招待費計算基數的關系表

可以扣除計算基數的項目

營業收入(會計口徑)

主營業務收入(會計口徑)

銷售貨物收入

提供勞務收入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

從事對外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會計口徑)

材料銷售收入

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

包裝物出租收入

其他

視同銷售收入

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

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收入

其他視同銷售收入

不得作為扣除計算基數的項目

固定資產盤盈;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出售無形資產收益

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債務重組收益

罰款凈收入;捐贈收入;政府補助收入

其他(營業外收入核算的、上述為列舉的營業外收入)

 

五、業務招待費前扣除的四大條件

業務招待費前扣除的四大條件

1

企業開支的業務招待費必須是正常和必要的

2

業務招待費支出一般要求與經營活動“直接相關”

3

必須有大量足夠有效憑證證明企業相關性的陳述

 

4

雖然企業可以證明費用已經真實發生,但費用金額無法證明,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限據實際情況合理推算最確切的金額。如果企業不同意,則應有證明的義務

 

 

六、一個值得關注的稅務通知

 

 

 

 

 

 

 

 

 

《國家稅務局關于集體企業業務招待費列支問題的通知([89]國稅所字第015號)

 

一、集體企業開支的正常業務招待費用,是指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包括生產、供應、銷售環節等)過程中發生的一些必要的招待費用。對不屬于生產經營業務交往的活動,如上級有關部門和各單位之間的正常工作往來,包括到企業調查研究,組織各種檢查評比等,應按出差費標準堅持自費就餐,不得開支招待費。

二、集體企業應嚴格控制業務招待費的開支。停止實行企業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或其他形式提取業務招待費的做法。企業業務交往所需的正常業務招待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等不同情況,確定不同的限額,以利于控制和監督。企業照此限額掌握開支的業務招待費實報實銷,在企業管理費(或商品流通費)中專項列支。年終匯算清繳和審批時,對一般招待客飯標準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會議伙食標準招待。同時要嚴格控制陪餐人員,一般情況下,陪餐人員不得超過客人的十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