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公布《關于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有關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6〕477號),其中明確目前保留的7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更新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0號),公布了保留的7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企業印制發票審批、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具體見下表↓
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審批
對象 |
審批部門 |
1 |
企業印制發票審批 |
印制
企業 |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其他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
2 |
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 |
納稅人 |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
3 |
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 |
納稅人 |
主管稅務機關 |
4 |
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 |
納稅人 |
主管稅務機關 |
5 |
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
納稅人 |
區縣稅務機關 |
6 |
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
納稅人 |
主管稅務機關 |
7 |
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
非居民企業 |
非居民企業各機構、場所所在地稅務機關的共同上級稅務機關 |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有關問題的批復
稅總函〔2016〕477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行政許可事項有關問題的請示》(桂地稅報〔2016〕4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更新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0號),公布了保留的7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企業印制發票審批、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請你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實施行政許可,并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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