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規范居民企業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報告內容與方式。 據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相關負責人介紹,公告適用于居民企業發生規定的境外投資或取得境外所得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 公告明確,居民企業成立或參股外國企業,或者處置已持有的外國企業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達到一定比例的,須向稅務機關報告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和相關資料,稅務機關在開展稅務檢查時,可視情況要求居民企業限期報告與其境外所得相關的必要信息。未按規定報告的將責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稅務機關可按規定核定其應納稅款,納稅人遇到特殊情況可以延期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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