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并增值稅征收率實務操作(三)---發票開具與其他
發票開具
(一)符合本通知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一般納稅人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符合本通知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普通發票。
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符合本通知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二)符合本通知第一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3%
其他
(一)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二)除了財稅〔2014〕57號文將6%和4%的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整為3%的政策外,原適用3%征收率的政策及各項操作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