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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公告:5月1日起推出五項措施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手續五項措施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手續
作者:暢力會計    文章來源:暢力會計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4/3/27


稅務總局于近日下發公告,決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推出五項措施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手續。



這五項措施包括:
納稅人領用新票不再手工驗舊;
申請不超過十萬元限額發票不再事前實地核查;
認證抵扣無需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記賬憑證復印件不再報送備案;
擴大誠信企業增值稅發票領用量。

目前納稅人領用發票前,需通過驗舊供新程序,憑發票開具清單及已開具發票的最后一份存根聯辦理,此項工作用時較長,容易造成辦稅大廳排隊現象,影響辦稅效率。稅務機關應用一般納稅人發票稅控系統報稅數據,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增值稅發票驗舊工作。

簡化納稅人領用增值稅發票手續:
取消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手工驗舊。稅務機關應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發票稅控系統報稅數據,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增值稅發票驗舊工作。

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流程簡化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取消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方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的程序,減少辦稅環節。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附件下載:
1.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2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手續簡化


一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不再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紅字專用發票通知單管理系統全國范圍的推行,實現了稅務機關通過系統對紅字專用發票進行監控管理的需要,不再需要納稅人將發票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第一條第(五)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的通知》(國稅函[2007]918號)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第五條第(四)項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