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玉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玉政辦發〔2012〕308號)中規定: 第二條 本市轄區范圍內(含玉州區、福綿管理區、玉東新區)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八條 市本級價格調節基金按以下范圍和標準向社會征收和籌集。 (一)執行政府定價的商品和經營服務項目,經批準提高價格的,按照因價格提高而增加的營業收入或者經營服務收入3%的比例征收; (二)電信運營(含中國電信、移動、聯通、網通、鐵通等運營公司)、汽車整車銷售、商品房開發企業,按照應納營業稅的營業收入和應納增值稅的銷售收入的0.2%征收; (三)營業性歌舞廳、夜總會、游戲廳、按摩院、健身會館、網吧等娛樂經營單位,理發及美容保健、洗浴、住宿等經營服務單位,按照應納營業稅的營業收入的0.3%征收; (四)酒樓、餐館、酒吧、咖啡廳等餐飲經營單位,按照應納營業稅的營業收入的0.2%征收; (五)對市管轄的小水電企業,按銷售收入0.3%征收; (六)對水泥、水泥商品熟料生產企業,按銷售收入0.1%計征; (七)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征收項目另行規定。 2.根據河池市人民政府文件(河政發〔2012〕109號)中規定:第八條....(一)向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征收: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計征,由國稅、地稅部門按各自職能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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