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桂財綜〔2012〕18號,以下簡稱《細則》)已于2012年3月印發施行。近日,廣西就水利建設基金征收管理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進行了進一步明確。
一是關于水利建設基金的補征問題。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細則》第五條明確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期從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細則》發文之日的水利建設基金應依法補征。
二是關于國稅部門和財政部駐廣西財政監察專員辦的代征范圍劃分問題。《細則》規定繳納增值稅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其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國稅部門代為征收。駐桂中央國有企事業單位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集中到其駐廣西主管部門統一申報,由財政部駐廣西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代為征收。為避免重復征收,專員辦應定期核實,并向稅務部門提供駐桂中央國有企事業單位名單,以便稅務部門開展代征工作。
三是關于水利建設基金征收時限的掌握問題。為方便執行,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期限可根據營業稅、增值稅的征收時限確定,即水利建設基金與營業稅、增值稅隨征。
四是關于繳納營業稅納稅人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部門問題。不論《細則》列舉的繳納營業稅行業是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稅目一致,凡是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和達到營業稅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都要按照規定繳納水利建設基金,并統一由地稅部門代征。
五是關于農村個體工商戶和城鎮個體工商戶的征收劃分問題。為了便于地稅部門開展具體的征收工作,可按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標準以區分認定農村或城鎮個體工商戶,即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稅額1%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認定為農村個體工商戶,按“三稅”稅額5%和7%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認定為城鎮個體工商戶。
六是關于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個體工商戶如何征收水利建設基金問題。為了簡化操作,提高效率,對于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個體工商戶,統一由國稅部門負責征收。征收標準為:對達到稅收起征點的農村個體工商戶按每戶每年50元征收;達到稅收起征點的城鎮個體工商戶按每戶每年100元征收。
七是關于水利建設基金滯納金的收取問題。對于納稅人不繳或少繳的水利建設基金,征收機關有權追繳其少繳或不繳的部分,但不能對納稅人不繳或少繳的水利建設基金收取滯納金。
八是關于加強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管理問題。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機關為財政部門。地稅部門、國稅部門和專員辦作為代征機關,應當認真總結過去在征收“防洪保安費”中取得的經驗,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加強水利基金的征收管理。
九是關于代征過程中出現“多征”收入的處理問題。在代征過程中,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核實納稅人的申報情況,依法征收水利基金。對于納稅人計算錯誤、筆誤等非主觀故意的造成多征的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更正或退庫手續。
十是關于銀行和保險公司中間業務收入的處理問題。銀行(含信用社)、保險公司的中間業務收入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可參照《細則》第七條規定,按其中間業務收入的0.6‰收取水利建設基金。對于保險公司免稅的保費收入部分,按照過去“防洪保安費”的做法,免征水利建設基金。
十一是關于國家專項儲備資金形成的收入處理問題。對于國家專項儲備資金形成的收入以及中儲糧等單位輪庫的糧食等拍賣收入,是國家政策性物資儲備收入。對這部分收入,凡國家明文規定不繳納流轉稅的,不征收水利建設基金。
十二是關于小額收入的征收期限問題。對于月發生額較小的單位,其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期限可由代征部門根據不同情況,靈活確定。
十三是關于系統內部不同企業的水利基金的征收問題。我區征收企業的水利建設基金的課費對象為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沒有采取按收入增值部分征收水利建設基金的辦法。對同一系統內部的不同企業,只要這些企業為獨立核算的法人,承擔獨立的納稅義務,即符合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條件,應當認定為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主體,應按照《細則》規定的標準征收水利建設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