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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前扣除政策解讀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未知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2/2/23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為使納稅人更好地了解該方面的相關政策,本文結合企業申報中發現的問題,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常見的扣除政策進行剖析,為企業解惑。
    非金融企業借款利息支出可部分扣除
    部分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曾向其他非金融企業借款,那么由此產生的利息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如何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對上述規定做了進一步明確。首先金融企業的范圍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其次“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最后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企業以借款合同(或協議)、付款單據和相關票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稅前扣除。所稱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具體判定標準,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掌握:
    1.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5.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預提利息需提供有效憑證方可扣除
    2011年初,某外資企業向境外公司借款,雙方合同規定,借款利息按當期境內銀行利率計算,在兩年后還本時一次性支付利息。該外貿公司按月計提利息,但尚未實際支付給境外公司。企業財務人員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過程中提出了疑問:公司計提的利息未實際支付,但已代扣代繳外國企業預提所得稅,預提的利息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因此,該公司在匯算清繳時能提供境外公司開具的利息憑證的,該項利息支出可在稅前扣除。
    企業支付境外母公司商標使用費可扣除
    某企業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商標使用費,該商標使用合同已登記,支付使用費時已按規定代扣代繳相應稅款。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商標使用費可否在稅前列支?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包括: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潤法、利潤分割法、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綜上可知,該企業與境外母公司為關聯方,其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商標使用費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同時具備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并且與境內工廠取得收入有關、合理的支出,可以在境內工廠的所得稅前扣除。否則,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的方法調整。
    工傷賠償金可以稅前扣除
    某公司2011年底,臨時請兩名非公司職工,對一幢廠房進行修理施工,發生意外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經縣勞動仲裁委員會調查確認,屬于工傷事故,由我公司承擔80%的賠償金30萬元,該筆賠償金是否可以在今年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同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業按國家標準支付的工傷賠償款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