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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購置稅控設備費用可抵減增值稅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未知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2/2/23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該文件延續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治理和規范企業納稅環節相關收費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國稅函[2011]382號)相關政策,減少推行防偽稅控系統給納稅人帶來的額外負擔。
    財稅[2012]15號文件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下簡稱設備費)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以下簡稱維護費)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該規定加大了優惠力度,納稅人應對相關變化予以關注。
    專用設備價稅合計全額抵減增值稅
    財稅[2012]15號文件規定,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增值稅稅控系統包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專用設備包括金稅卡、IC卡、讀卡器或金稅盤和報稅盤;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盤和報稅盤;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盤和傳輸盤。
    此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3號)規定,企業購置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發生的費用,準予在當期計算繳納所得稅前一次性列支;同時可憑購貨所取得的專用發票所注明的稅額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即只是購買增值稅防偽系統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的稅額可以抵扣。
    與原規定相比,財稅[2012]15號文件擴大了抵減范圍,不僅稅額可以抵減,價稅合計均可抵減。
    技術維護費也可抵減稅款
    財稅[2012]15號文件規定,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技術維護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抵減的限制條件
    時間限制:可以抵減的費用是指2011年12月1日以后購入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而且是初次購買的,方可全額抵減。對于技術維護費,同樣規定是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繳納的技術維護費方可抵減。
    憑證限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兩項費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該條規定明確了企業購置稅控專用設備支出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只能扣除一項,不可重復扣除。
    抵減額需規范申報
    財稅[2012]15號文件對上述兩項全額抵減的費用如何正確申報作了相關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抵減金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二十三欄“應納稅額減征額”。當本期減征額小于或等于第十九欄“應納稅額”與第二十一欄“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按本期減征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征額大于第十九欄“應納稅額”與第二十一欄“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按本期第十九欄與第二十一欄之和填寫,本期減征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小規模納稅人將抵減金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第十一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當本期減征額小于或等于第十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減征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征額大于第十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第十欄填寫,本期減征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此次設備費盡管明確為初次購買才可以享受抵減增值稅稅額的政策,但是財稅[2012]15號文件強調“納稅人購買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自購買之日起3年內因質量問題無法正常使用的,由專用設備供應商負責免費維修,無法維修的免費更換”,也就意味著3年之內無須納稅人再次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