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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作者:未知    文章來源:未知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2/2/20


  隨著《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頒布,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的相繼下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財稅政策成為熱議話題。筆者現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企業所得稅政策整理如下。

  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征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對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進行了明確,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納稅人應注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對從業人數的規定,即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相關指標。

  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減半征稅

  財稅〔2011〕117號文件規定,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在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期間,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而此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和《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4號),對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的限定條件均為“低于3萬元(含3萬元)”。顯然,財稅〔2011〕117號文件加大了對中小企業發展扶持的力度。

  鼓勵金融企業發放中小企業貸款

  財稅〔2011〕104號文件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的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的政策延續執行至2013年12月31日。其中,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財稅〔2009〕99號文件的有效期限原本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隨著財稅〔2011〕104號文件的公布實施,金融企業對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2011年~2013年度可以繼續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1.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3.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4.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鼓勵創業投資企業向其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規定,對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進行了明確,即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為落實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對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進行了明確,除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外,還應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的條件。

  此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曾發布《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2號),允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規定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和未到期責任準備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但該文件的有效期間是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截至目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仍沒有下文明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是否繼續執行。納稅人需隨時關注相關政策的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