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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國稅收政策與制度的重要調整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未知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2/2/4


    2011年,為了繼續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擴大對外開放,加強宏觀調控,發展經濟、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各項事業,合理開發和保護資源,擴大就業,增加城鄉居民收入,保持社會穩定,中國在稅收政策和稅收管理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重要措施:

    一、宏觀政策和重大改革

    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5日,國務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車船稅的納稅人包括中國境內應稅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車輛的計稅單位分別為每輛、整備質量每噸,機動船舶的計稅單位為凈噸位每噸,游艇的計稅單位為艇身長度每米;乘用車的年基準稅額為每輛60元至5400元不等,機動船舶的年基準稅額為凈噸位每噸3元至6元,游艇的年基準稅額為艇身長度每米600元至2000元;捕撈、養殖漁船,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警用車船,依法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可以免征車船稅。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受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和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稅、免稅的車船,可以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

    3月5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作《政府工作報告》。報告中肯定了“十一五”時期稅收工作的成績,包括實行結構性減稅;徹底取消農業稅和各種收費,結束了農民種田繳稅的歷史,每年減輕農民負擔超過1335億元;增值稅轉型全面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順利推進;資源稅改革啟動試點;內外資企業稅制全面統一。報告中提出:“十二五”時期要加快財稅金融體制改革,積極構建有利于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財稅體制。2011年要繼續實行結構性減稅;依法加強稅收征管;提高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合理調整稅率結構,切實減輕中低收入者稅收負擔;嚴格落實差別化住房信貸、稅收政策,調整完善房地產相關稅收政策,加強稅收征管,有效遏制投機投資性購房;健全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稅體制;在一些生產性服務業領域推行增值稅改革試點;推進資源稅改革。會議批準了上述報告。

    同日,財政部部長謝旭人在上述會議上所作的《關于2010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11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中肯定了2010年稅收工作的成績,提出了2011年稅收工作的要求。會議批準了上述報告。

    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綱要中提出:按照優化稅制結構、公平稅收負擔、規范分配關系、完善稅權配置的原則,健全稅制體系,加強稅收法制建設。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相應調減營業稅等稅收。合理調整消費稅征收范圍、稅率結構和征稅環節。逐步建立健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完善個人所得稅征管機制。繼續推進費改稅,全面推進資源稅和耕地占用稅改革。研究推進房地產稅改革。逐步健全地方稅體系,賦予省級政府適當稅政管理權限。

    4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十二五”時期稅收發展規劃綱要》。綱要中提出:建立健全科學的稅收制度和政策體系。按照優化稅制結構、公平稅收負擔、規范分配關系、完善稅權設置的原則,改革和健全貨物勞務稅、所得稅、財產行為稅制,構建有利于科學發展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稅收體制機制,充分發揮稅收籌集收入和調控經濟、調節分配作用,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事業新局面奠定科學的稅制基礎。

    5月28日,國務院批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送的《關于2011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意見中提出:改革和完善稅收制度。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擴大資源稅改革實施范圍。在部分生產性服務業領域推行增值稅改革試點。合理調整消費稅范圍和稅率結構,研究將部分大量消耗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的商品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完善房地產相關稅收政策。提高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合理調整稅率結構,降低中低收入者稅負,加大對高收入的調節。

    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當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自9月1日起施行。決定通過提高工資、薪金所得扣除額和調整稅率表,大幅度地降低了中低工薪收入者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負擔;同時,通過調整稅率表,適當降低了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負擔。7月19日,國務院公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7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每年42000元(每月3500元)。

    8月24日,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要求,財政部發布《關于加快推進財政部門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的意見》。意見中提出:推進稅制改革,完善稅收制度。按照優化稅制結構、公平稅收負擔、規范分配關系、完善稅權配置的原則,健全稅制體系,加強稅收法制建設。按成熟一個出臺一個的原則,逐步將稅收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加快研究制定增值稅法及相關實施條例,適時出臺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結合稅制改革,進一步完善稅收立法。修訂完善稅收征收管理法。加快修訂資源稅暫行條例、房產稅暫行條例、印花稅暫行條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船舶噸稅條例等稅收行政法規。研究制定環境稅法等財稅法律法規。

    9月30日,國務院公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決定》、《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和《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均自11月1日起施行,《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暫行規定》和《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規定》同時廢止。10月28日,財政部公布修改以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0月18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決定中提出:加大財政、稅收、金融、用地等方面對文化產業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勵文化企業和社會資本對接,對文化內容創意生產、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經營實行稅收優惠。對轉企改制國有文化單位扶持政策執行期限延長5年。

    11月16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自2012年1月1日開始試點。據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同日發出《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和《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5日,國務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經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批準、1952年9月29日海關總署公布的《船舶噸稅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12月12日至1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在北京召開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會議提出:2012年,財政政策要繼續完善結構性減稅政策。要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和房產稅改革試點,合理調整消費稅范圍和稅率結構,全面改革資源稅制度,研究推進環境保護稅改革。

    12月25日,財政部部長謝旭人在全國財政會議上的講話中提出:2012年要推進稅收制度改革,健全增值稅制度,完善消費稅制度,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穩步推進房產稅改革試點,推動加快增值稅法、環境保護稅法的立法進程。

    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肖捷在全國稅務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提出:2012年要繼續深化稅制改革。在增值稅改革方面,要全力抓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在消費稅改革方面,要合理調整消費稅范圍和稅率結構;在個人所得稅改革方面,要繼續跟蹤分析修改以后的個人所得稅法的實施情況,完善有關政策;在財產行為稅改革方面,要嚴格執行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做好車船稅法實施工作。

    二、農業、資源、能源、環境保護、交通和基礎設施

    3月15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調整稀土資源稅稅額標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4月1日起提高稀土礦原礦的資源稅稅額標準:輕稀土,包括氟碳鈰礦、獨居石礦,每噸60元;中重稀土,包括磷釔礦、離子型稀土礦,每噸30元。

    4月10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快推進現代農作物種業發展的意見》。意見中提出:符合條件的“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兼并重組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債務重組收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等給予稅收優惠,具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月14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郵政企業代辦郵政速遞物流業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通知中規定: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為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級分支機構)代辦速遞、物流、國際包裹、快遞包裹和禮儀業務等速遞物流類業務取得的代理速遞物流業務收入,自2010年6月至2013年5月免征營業稅。

    4月19日,國務院批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稅務總局等16個部門報送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的意見》。意見中提出:嚴格執行并不斷完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稅收優惠政策。

    4月25日,為了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有關決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等11個單位印發《西部地區農民創業促進工程試點工作指導意見》。意見中提出:農民創業享受與其他創業者相同稅收優惠政策。

    5月10日,國務院發布《關于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意見中提出:大幅度提高稀土資源稅征收標準,抑制資源開采暴利。

    5月2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綱要中提出了下列稅收措施:1.貧困地區屬于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投資項目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和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件、備件,在規定范圍以內可以免征關稅。2.企業用于扶貧事業的捐贈,可以依法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6月1日,國務院發出《關于促進牧區又快又好發展的若干意見》。意見中提出了下列稅收措施:1.落實稅收優惠和財政補貼等扶持政策,支持發展牧民專業合作組織,推進適度規模經營,提高草原畜牧業組織化程度。2.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繼續扶持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和民族手工藝品生產企業發展。3.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牧區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6月24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政策及2011年進口計劃的通知》。通知中規定:“十二五”期間,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8月2日,根據2009年3月10日國務院發出的《關于印發物流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的通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政策措施的意見》。意見中提出:根據物流業的產業特點和物流企業一體化、社會化、網絡化、規模化發展要求,統籌完善有關稅收支持政策。有關部門要抓緊完善物流企業營業稅差額納稅試點辦法,進一步擴大試點范圍,并在總結試點經驗、完善相關配套措施的基礎上全面推廣。要結合增值稅改革試點,盡快研究解決倉儲、配送和貨運代理等環節與運輸環節營業稅稅率不統一的問題。研究完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稅政策,既要促進物流企業集約使用土地,又要滿足大宗商品實際物流需要。制造企業剝離物流資產和業務,可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享受稅收扶持政策。研究農產品批發市場相關房產稅政策。

    8月8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十二五”期間煤層氣勘探開發項目進口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通知》、《關于“十二五”期間在我國陸上特定地區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稅收政策的通知》和《關于“十二五”期間在我國海洋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通知》。

    8月31日,國務院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方案中提出:落實國家支持節能減排所得稅、增值稅等優惠政策。積極推進資源稅費改革,將原油、天然氣和煤炭資源稅計征辦法由從量征收改為從價征收,并適當提高稅負水平,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礦產資源的不合理收費基金項目。積極推進環境稅費改革,選擇防治任務重、技術標準成熟的稅目開征環境保護稅,逐步擴大征收范圍。完善和落實資源綜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調整進出口稅收政策,遏制高耗能、高排放產品出口。對于用于制造大型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設備確有必要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抓緊研究制定稅收優惠政策。

    9月26日,根據國務院的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天然林保護工程(二期)實施企業和單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

    10月10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企業持有2011年至2013年發行的中國鐵路建設債券(指經過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以鐵道部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0月17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意見中提出:積極推進環境稅費改革,研究開征環境保護稅。對生產符合下一階段標準車用燃油的企業,在消費稅政策上予以優惠。對“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研究調整進出口關稅政策。

    10月31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建立完整的先進的廢舊商品收回體系的意見》。意見中提出:研究制定并完善促進廢舊商品收回體系建設的稅收政策。

    11月21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12月1日,國務院印發《“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方案中提出:開展低碳發展試驗、試點,研究制定支持試點的財稅、金融、投資、價格和產業等方面的配套政策。

    12月13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于加強鮮活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的意見》。意見中提出:完善農產品流通稅收政策,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

    12月15日,國務院印發《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規劃中提出:推進環境稅費改革。

    12月26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于進一步促進道路運輸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財稅部門要完善道路客貨運輸樞紐(站場)和城市公交站場的營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在“十二五”末以前暫免征收城市公交企業新購置公交車輛的車輛購置稅。

    三、進出口貿易、利用外資和國際稅收關系

    1月1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開始實施2011年關稅調整方案,關稅稅目總數從2010年的7923個增至7977個,進口關稅最惠國稅率和普通稅率不變,對600多種資源性、基礎原材料和關鍵零部件產品實施較低的年度暫定稅率;出口關稅稅率不變,繼續以暫定稅率的形式對煤炭、原油、化肥、有色金屬等產品征收出口關稅,對部分化肥等產品繼續征收特別出口關稅。

    同日,中國政府2001年5月14日、2009年12月13日和2010年5月25日分別與尼泊爾、土庫曼斯坦和芬蘭3國政府簽訂的關于避免對所得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開始執行。

    1月24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出《關于調整進境物品稅稅目稅率的通知》,將計算機、視頻攝錄一體機等信息技術產品和照相機的稅率從20%降低到10%,自當月27日起執行。

    3月4日,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等8個部門發布《關于“十二五”期間實施積極的機電產品進口促進戰略的若干意見》。意見中提出了下列稅收措施:1.研究延長實施對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國家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進口規定范圍以內的科技開發用品的稅收政策。2.結合產業發展狀況和重點產業規劃,適時調整《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逐步提高免稅商品的技術要求。3.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消化吸收再創新費用,凡符合稅法規定的研究開發費用條件的,可以依法加計扣除。進一步研究制定政策,支持企業開展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

    6月24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出《關于調整部分商品進口關稅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7月1日起大幅下調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進口關稅,其中柴油、航空煤油以零關稅進口,同時下調帳篷、充氣褥墊、救生衣、防毒面具、雷達生命探測儀等救災物品,混紡布、亞麻紗線等紡織原料,鋅錠、鎳廢料等有色金屬原料,變色鏡等日用品的進口關稅。

    6月27日,中國政府與英國政府在倫敦簽訂新的關于避免對所得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和英國首相戴維。卡梅倫出席簽字儀式。

    7月5日,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調整三代核電機組等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

    1.自2010年1月1日起,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三代核電機組確有必要進口的部分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自2011年7月1日起,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千萬噸煉油設備、天然氣管道運輸設備、大型船舶裝備和成套棉紡設備確有必要進口的部分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3.自2012年1月1日起,對于2009年8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6個部門發布的《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第三條所列項目(即相應國產裝備尚不能完全滿足需求,確實需要進口的部分整機和設備,根據上下游產業的供應情況,經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嚴格審核,采取降低優惠幅度、縮小免稅范圍的過渡措施,定期繼續給予進口優惠)和企業進口《進口不予免稅的部分重大技術裝備設備目錄》所列自用設備和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一律征收進口稅收。

    4.根據國內相關產業發展的情況,定期分步調整城市軌道交通設備免稅進口零部件和原材料清單。

    11月3日,國家主席胡錦濤在法國戛納出席二十國集團領導人第六次峰會時的講話中說:中國堅持通過減免關稅等多種途徑,為發展中國家對華出口各類產品創造條件。為了進一步幫助最不發達國家發展,中國愿意在南南合作框架以內,對于同中國建立外交關系的最不發達國家97%的稅目的產品給予零關稅待遇。

    同日,二十國集團成員國在法國戛納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簽署加入稅收征管互助公約意向書,中國財政部部長謝旭人代表中國政府簽署了該意向書。

    11月14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來料加工企業轉型為法人企業進口設備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中規定:

    1.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來料加工企業以外商提供的全部不作價設備作為投資設立法人企業的;或者在2009年7月至2012年12月期間,將該企業全部不作價設備作為投資整體轉入同一投資方已經設立的法人企業的,其在2008年底以前已經辦理加工貿易備案并且在2009年6月底以前申報進口尚未解除海關監管的不作價設備,可以免予補繳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2008年9月9日至2009年6月30日,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來料加工企業已經轉為法人企業的,已經結轉到法人企業尚未解除海關監管的不作價設備,可以作為投資處理,免予補繳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12月9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出《關于2012年關稅實施方案的通知》。通知中規定:2012年進口最惠國稅率、普通稅率不變,對燃料油等部分進口商品實施暫定稅率;出口稅率不變,對鉻鐵等部分出口商品實施暫定稅率;稅則稅目調整為8194個。其中,適用進口暫定稅率的730多種商品平均稅率為4.4%,比最惠國稅率低50%以上。這些商品主要分為五類,一是能源資源性產品,包括煤炭、焦炭、成品油、大理石、花崗巖、天然橡膠、稀土、銅、鋁、鎳等;二是發展高端裝備制造、新一代信息技術、新能源汽車等戰略性新興產業所需的關鍵設備和零部件,包括噴氣織機、渦輪軸航空發動機、高壓輸電線、手機用攝像組件、高清攝像頭、小轎車車身沖壓件用關鍵模具等;三是農業生產資料,包括大馬力拖拉機、大型收割機、乳品加工機、種用鯨、農藥原料、化肥、動物飼料等;四是用于促進消費和改善民生的日用品,包括冷凍海魚、特殊配方嬰幼兒奶粉、嬰兒食品、護膚品、燙發劑、餐具、廚房用具等;五是與公共衛生相關的產品,包括疫苗、血清、人工耳蝸、X光片等。此外,新增數字電影放映機、各類畫作原件和雕塑品原件。

    12月30日,海關總署決定廢止本署2006年5月31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

    四、高新技術產業

    1月28日,國務院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自當日起實施。

    5月12日,海關總署就落實國務院的上述文件發布公告,自當日起實施:

    1.經過認定的軟件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和配套件、備件,不需要出具確認書,不占用投資總額,除了國家另有規定者以外,免征關稅。

    2.經過認定的線寬小于0.25微米或者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和經過認定的線寬不超過0.8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其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凈化室專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統,集成電路生產設備零、配件,可以繼續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向企業所在地海關申請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3.經過認定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的進口料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可以享受保稅政策。

    10月1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的上述文件發出《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自當年1月1日起執行。通知中規定: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和本地化改造以后的進口軟件產品,按照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以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

    2.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者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經過國家版權局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征收增值稅。

    11月1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的上述文件發出《關于退還集成電路企業采購設備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通知》,自當月1日起執行。

    10月10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2011年至2015年,外資研發中心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可以繼續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可以繼續全額退還已經征收的增值稅。

    12月12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于加快發展高技術服務業的指導意見》。意見中提出:針對高技術服務業發展重點,研究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范圍,符合條件的高技術服務企業可以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檢驗檢測、知識產權等高技術服務領域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按照增值稅擴大征收范圍改革總體安排,完善相關制度,解決高技術服務業發展有關的稅收問題。

    五、房地產、金融、保險和證券

    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調整個人轉讓住房營業稅政策,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統一按照其銷售收入全額征稅。稅務部門要進一步采取措施,確保政策執行到位。加強對土地增值稅征管情況的監督和檢查,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加大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試點和推廣力度,堅決堵塞“陰陽合同”產生的稅收漏洞。嚴格執行個人轉讓房地產所得稅征收政策。次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當月28日起,個人出售購買不足5年住房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出售購買5年以上非普通住房的,按照銷售收入減去購房價款以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出售購買5年以上普通住房的,免征營業稅。

    1月27日,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的決定,上海市、重慶市人民政府分別印發《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行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次日起實施。

    6月21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等8個單位報送的《關于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的意見》。意見中提出:有關部門要統籌協調各項財稅扶持政策,不斷完善扶持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8月31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繼續對郵政企業代辦金融業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通知中規定: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及其所屬分行、支行代辦金融業務取得的代理金融業務收入,自2011年至2012年免征營業稅。

    9月20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繼續執行的通知》。通知中規定:2009年8月3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的《關于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繼續執行至2012年底。

    10月17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延長農村金融機構營業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的規定,延期執行到2015年底。

    同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2011年至2014年,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10月19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通知中規定:2009年8月2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規定的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的規定繼續執行至2013年。

    六、就業、社會保障、民政和民族

    5月16日,國務院批轉國務院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報送的《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二五”發展綱要》。綱要中提出了下列稅收措施:

    1.研究完善輔助器具等殘疾人專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

    2.落實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的稅收優惠和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的稅收扶持等政策。

    3.落實完善殘疾人就業促進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用人單位吸納殘疾人就業;通過資金扶持、小額貸款貼息、經營場所扶持、社會保險補貼和稅收優惠等措施扶持殘疾人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

    5月23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報送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見》。意見中提出:針對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成本高的現實情況,研究鼓勵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加大安全投入的稅收支持政策,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等部門研究制定。

    5月31日,國務院發出《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規定: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以內按照每戶每年8000元的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應當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2011年,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9月28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意見中提出:對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實落實現行建設、買賣、經營等環節的稅收優惠政策。

    同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員工制家政服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2011年10月至2014年9月,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10月1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規劃中提出:完善有利于安全生產的財政、稅收和信貸政策,健全安全生產投入保障機制,強化政府投資對安全生產投入的引導和帶動作用。落實煤層氣開發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適時調整和完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10月20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發出《關于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通知》。通知中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的居民企業,自2011年至201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決定中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機關、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接收安置退出現役軍人,接收安置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等政策。

    同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條例中作出了下列有關稅收的規定:

    1.對于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2.對于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3.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

    11月24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繼續執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底,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稱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自2011年7月至2015年底,向居民供熱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使用的廠房和土地繼續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上述規定適用于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和新疆維吾爾15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熱力產品生產、經營企業。

    11月26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意見中提出:完善有利于安全生產的財政、稅收、信貸政策,強化政府投資對安全生產投入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12月7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繼續執行邊銷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2011年至2015年,規定的邊銷茶生產企業銷售自產的邊銷茶和經銷企業銷售的邊銷茶,繼續免征增值稅。

    12月16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規劃中提出:貫徹落實好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12月20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其中提出了有關稅收的措施。進一步完善社區服務稅收、公用事業收費、用工保險、工商和社會組織登記等優惠政策,鼓勵發展社區服務業。

    七、科技、教育、文化、宣傳、衛生和體育

    2月15日,國務院印發《全民健身計劃(2011—2015)》。計劃中提出:完善財政、稅收、金融和土地等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捐資、出資興辦全民健身事業。社會力量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用于全民健身事業的公益性捐贈,符合稅法有關規定的部分,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

    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該法中規定:單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

    3月3日,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2011—2015年全國紅色旅游發展規劃綱要》。綱要中提出:繼續落實促進紅色旅游發展的各項稅收政策。企業、個人等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共博物館、紀念館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的捐贈支出,符合稅法規定的,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月2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意見中提出的稅收措施包括:為了平穩推進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可以給予過渡期,一般為5年,過渡期以內轉制單位適當保留原有的稅收等優惠政策。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在稅收政策等方面與事業單位公平對待。完善和落實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贈公益事業。

    5月19日,根據2006年4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財政部等部門報送的《關于推動我國動漫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意見中提出: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直接產品,確需進口的商品,可以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印發與文化部共同制定《動漫企業進口動漫開發生產用品免征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執行時間暫定為2011年至2015年。

    6月14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修改〈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的決定》,自當年1月1日起施行。

    6月19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劃綱要實施方案(2011—2015)》。方案中提出:落實完善捐贈公益性科普事業稅收政策,廣泛吸納境內外機構、個人的資金支持公民科學素質建設。

    8月11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延長國家大學科技園和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通知中規定:2007年8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的《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和《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的2010年底到期的稅收優惠政策繼續執行到2012年底。

    9月6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2011年至2012年,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按照國家規定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11月17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全國結核病防治規劃(2011—2015年)》。規劃中提出:進口抗結核藥品按照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11月21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適用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中的技術類服務平臺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范圍,在2015年底以前,其在合理數量范圍以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國內產品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12月7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繼續執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2011年至2012年,對于有關宣傳、文化事業實行下列增值稅、營業稅優惠:

    1.對于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實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刊,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的機關報刊,新華社的機關報刊,軍事部門的機關報刊(一個單位限1份報紙和1份期刊);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刊,中學、小學的學生課本;專為老年人出版發行的報刊;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圖書、期刊;經批準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和新疆5個自治區注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其他規定的圖書、報刊。其他圖書、期刊和音像制品,規定的報紙,在出版環節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50%.

    2.對于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制作業務,規定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實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

    3.縣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新華書店組建的發行集團、原新華書店改制而成的連鎖經營企業縣以下網點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稅。

    4.對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華書店、烏魯木齊市新華書店和克拉瑪依市新華書店銷售的出版物,實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

    5.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縣以上黨政部門、科協開展的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中國境外單位向中國境內科普單位轉讓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12月2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扶持動漫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

    1.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件,按照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以后,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動漫軟件出口免征增值稅。

    2.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制作、攝制、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制作、壓縮轉碼勞務,在中國境內轉讓動漫版權交易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上述規定的執行期限為自2011年至2012年。

    八、區域發展

    6月17日,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新疆經濟社會發展的指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新疆困難地區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2010年至2020年,在新疆困難地區新辦的屬于《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以內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6月26日,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促進內蒙古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意見》。意見中提出了下列稅收措施:推進資源稅改革,研究完善內蒙古煤炭等礦產資源領域收費基金政策;完善風電產業稅收政策,促進風電發展;鼓勵中央企業在內蒙古的分支機構變更為獨立法人,實行稅收屬地化管理。

    7月27日,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要求,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通知中規定:

    1.西部地區內資鼓勵類產業、外商投資鼓勵類產業和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以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在規定范圍以內免征關稅。

    2.自2011年至2020年,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9月28日,國務院發布《關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設中原經濟區的指導意見》。意見中提出: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意見要求和各自職能分工,抓緊制定具體工作措施,認真落實財稅、金融、投資、產業、土地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9月30日,為了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2010年5月17日發布的《關于推進新疆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的意見》,國務院發布《關于支持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的若干意見》。意見中提出了下列稅收措施:

    1.2010年至2020年,經濟開發區內新辦的屬于重點鼓勵發展產業目錄范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具體目錄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

    2.經濟開發區內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鼓勵類、《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和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配套件、備件,在規定范圍以內免征關稅。

    九、其他重要稅收政策和制度調整

    1月27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其中規定2011年繼續對于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征繳納企業所得稅。

    4月18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意見中提出:對于廠辦大集體改制過程中發生的資產置換和土地、房產、車輛過戶等各項稅費,可以按照現行有關規定減免。

    6月9日,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自當日起執行。

    8月26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通知中規定: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09年至2011年期間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分別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9月7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通知中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者具體管理要求,企業對該資金和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核算。

    10月28日,根據國務院關于支持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要求,財政部公布修改以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均自11月1日起施行。修改以后的上述細則分別提高了增值稅、營業稅的起征點:1.增值稅,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月銷售額5000元至20000元;按次納稅,每次(日)銷售額300元至500元。2.營業稅,按期納稅,月營業額5000元至20000元;按次納稅,每次(日)營業額300元至500元。

    11月29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2012年至2015年,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十、稅收法制和稅收管理

    1月4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規章清理工作的要求,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公告,公布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

    1月8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第588號,公布《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其中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等稅收行政法規和《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等涉稅行政法規中的有關稅收內容。

    1月30日,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出《關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其中規定取消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登記證》工本費。2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轉發上述通知,并規定自當月1日起,辦理稅務登記,核發稅務登記證時,不再收取工本費。

    2月1日,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修改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開始施行。2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據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與該辦法同時施行。

    2月12日,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辦法包括總則、檢舉事項的受理、檢舉事項的處理、檢舉事項的管理、權利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共7章、36條,自3月15日起施行。

    2月21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章規章的要求,財政部公布《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和《財政部現行有效規章目錄》,其中包括一批稅收方面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其中取消了關于騙取國家稅款、偽造并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處死刑的規定,自5月1日起施行。

    4月16日,國務院公布《個體工商戶條例》。條例中規定:個體工商戶領取營業執照以后,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個體工商戶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7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合作的意見》。

    8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十二五”時期納稅服務工作發展規劃》。規劃中提出:“十二五”時期納稅服務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服務科學發展、共建和諧稅收的工作主題,遵循征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務理念,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以納稅人正當需求為導向,以信息化為依托,以提高稅法遵從度為目的,豐富服務內容,創新服務手段,完善服務機制,提升服務質效,積極構建和諧的稅收征納關系和服務型稅務機關,全面推進現代納稅服務體系建設。

    11月14日,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出《關于免征小型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2012年至2014年,小型、微型企業免收發票工本費。

    12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出《關于加強稅務工商合作 實現股權轉讓信息共享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