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2月25日發布通知,對上海市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預算管理問題加以規范,明確了改征增值稅后的收入收繳等事項,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通知明確,改征增值稅的收入歸屬保持不變,原歸屬上海市的營業稅收入,改征增值稅后仍全部歸屬上海市,改征增值稅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也全部歸屬上海市。改征增值稅收入不計入中央對上海市增值稅和消費稅稅收返還基數。
因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發生的財政收入變化,由中央和上海市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相關規定分享或分擔。
為便于準確核算改征增值稅收入,從2012年起,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增設“改征增值稅”科目,其下設“改征增值稅”、“改征增值稅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改征增值稅國內退稅”,增設“改征增值稅出口退稅”。
改征增值稅的收入退庫方面,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審批退庫的改征增值稅,全部由上海市財政負擔。但改征增值稅出口退稅的負擔比例及辦理流程另行規定。
上海稅務部門本月中旬公告稱,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而在25日召開的全國財政工作會議上,財政部部長謝旭人要求2012年要著力做好的八項工作,就包括落實提高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等減輕小微企業稅費負擔的各項政策,實施對小微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在上海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