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南寧訊 (記者苑長軍 通訊員玉萍)身兼賀州三家公司老總職務的潘某因涉嫌行賄罪和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罪,被公訴機關起訴,南寧鐵路運輸法院進行了審理(詳見本報5月25日12版報道)。12月7日,該法院判處潘某犯行賄罪和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6個月。3家公司均犯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罪,共被判處罰金1200萬元。
潘某原系賀州市×偉錫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公司”)、賀州市風×冶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風×公司”)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及賀州市金×廢舊物資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公司)的負責人。
法院審理查明,潘某在2002年至2008年間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多次向賀州市國家稅務局原局長、黨組書記陳某某(另案處理),賀州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黨組書記黃某某(另案處理)和賀州市國家稅務局原總會計師鐘某某(已判刑)等人行賄。2009年8月5日,潘某因涉嫌犯行賄罪被警方刑拘。
隨后,警方調查發現潘某任法人的公司涉嫌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繼續深入調查。據了解,2004年7月至2005年8月,金×公司、×偉公司、風×公司及這三家公司的直接負責人潘某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規定,金×公司為×偉公司、風×公司虛開廢舊物資銷售發票共530份,涉案金額4851多萬元,而×偉公司、風×公司公司共抵扣稅款485多萬元。
根據相關規定,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的,屬于“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因此,被告單位風×公司、×偉公司、金×公司和潘某犯罪情節均屬于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
該法院認為,被告潘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構成行賄罪。在虛開抵扣稅款發票共同犯罪中,被告單位金×公司、×偉公司、風×公司是主犯;被告人潘某是這三家公司的直接負責人,也是主犯。根據被告單位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該法院作出以下判決:
被告單位金×公司犯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罪,判處罰金600萬元;被告單位風×公司犯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罪,判處罰金500萬元;被告單位×偉公司犯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罪,判處罰金100萬元;被告人潘某犯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總和刑期14年6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6個月。